美國EB-5 投資移民項目(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于 1990年起實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移民者來美國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1993 年,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地區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投資額由100萬美元降至50萬美元,并將“應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之就業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 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EB-5類美國投資移民,是美國一項專門鼓勵外國投資者而設的投資移民項目。是針對海外投資移民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允許外國投資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EB-5項目的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①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100萬美元并至少雇請10位雇員;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并至少雇請10位雇員;③在經政府批準的特定區域投資50萬美元,即可通過投資形成一個經濟主體(根據美國相關政策,EB-5項目把這樣的經濟主體稱為"地區中心"),經濟主體既可以是私營主體也可以是公共事業單位。通過這個項目,投入經濟主體所積累的資金,將被引入特定的美國地區。
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后的二至六個月,即可獲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準,并于六至八個月內獲發有條件的移民簽證(有條件限制綠卡),而投資者在相關規限的五年投資期過后,只需通過美國移民局審批允許,即可獲得無條件綠卡,同時投資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樣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權。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個,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于"地區中心"內的投資人。
此外,美國對于EB-5申請人的條件規定也相對寬松,沒有學歷、語言、年齡和商業背景的要求,只需證明其投資資金為合法所得(包括個人積累所得、遺贈、繼承等多種方式)。